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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I 成為藝術家?―― 攝影、科技與法律的對話
講者|黃絜
時間|2024.7.6(六)14:00 -16:30
地點|Lightbox 攝影圖書室
自 2010 年以降,第三波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崛起,無疑重塑了人們慣習的生活模式。2016 年,AlphaGo 打敗南韓棋王,同年藝術界的人工智慧也透過演算法實踐了「下一個林布蘭」計畫(The Next Rembrandt),重現林布蘭的畫風與筆觸。而十九世紀被發明的攝影術,也在今日受到生成式 AI 的挑戰,創作者和 AI 的人機互動與協作、AI 介入程度的多寡將如何影響法律保障,諸如此類的問題從而萌生,爭論不休。
本次講座邀請到了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的黃絜助理教授,他結合其自身研究興趣,從著作權法的觀點切入,探討攝影著作在歷史、法律上的位置,並分析作品中人類與人工智慧之間曖昧不明的關係。
著作要件的解釋與著作人的權利
著作要件(The Copyrightability)
- 表達:能以人類感官所感知到的創作成果,皆能稱作一種「表達」。
- 原創性=原始性+創作性:前者是指非抄襲既已存在的著作而來;而後者是指微量程度的創意,足以展現作者的性格與偏好。
- 人類之精神創作(intellectual creation):人類在作品產出過程中必須具備足夠的主導性。
非屬法定不受保護的標的:依法律規定排除而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作品,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為例,政府公文、法規、農民曆等均屬法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著作人的權利
《伯恩公約》與攝影著作權保護的演進
《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全名為《保護文學及藝術作品的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它是最早的著作權保護條約,確立於十九世紀,由法國文豪雨果(Victor Hugo)串連活絡於文藝界的創作者,一同倡議並推動。然而,攝影的藝術價值在當時仍模糊未明,關於攝影所處的地位、攝影創作是否具備原創性,以及能否媲美藝廊裡的作品,也不斷遭到質疑,因此《伯恩公約》最初的草案並未將攝影正式明列為受保護的著作類型之一。
而在 1884 年《伯恩公約》的外交會議前,英美兩地卻不約而同發生了兩起照片著作權的爭議事件,影響了《伯恩公約》裡對著作類別,以及相片著作權(authorship)的定義。
其一發生在 1883 年的英國,攝影師 Nottage 和球隊雇主 Jackson 同時爭奪一張板球隊合照的的著作權。Jackson 企圖登記自己為照片的著作權享有人,理由是他提出了拍攝構想,並提供攝影設備與地點,但法院裁定著作權應該屬於實際上掌握、指揮攝影過程與取景的 Nottage。
其二則發生於 1884 年的美國,詩人王爾德(Oscar Wilde)在一次赴美旅遊時,請攝影師 Napoleon Sarony 拍攝沙龍照,而該照片卻被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這家公司擅自用作男裝公司的廣告素材。Burrow-Giles 辯稱攝影僅僅是一種機械過程,無法體現作者的思想,而法官則認為 Sarony 針對被攝者的衣著、佈景、光影調度、氛圍營造等攝影要件皆給予了明確的指示,因此 Sarony 無疑享有該沙龍照的著作權,Burrow-Giles 於是以敗訴收場。
1928 年的《伯恩公約》羅馬會議中,攝影著作是否受到保障又再次掀起激烈討論,而原因可能是 1900 年伊士曼柯達公司 (Eastman Kodak Company,柯達)所推出的「布朗尼相機」(Kodak Brownie)。布朗尼相機的外觀是一個棕色的小盒子,配件十分簡易,並以「任何男孩或女孩都可以用布朗尼拍出好照片」的宣傳語廣為人知,柯達在廣告裡也宣稱,使用者只須放入一捲底片,動手按按快門便能拍照,如同時下流行的拍立得,簡化了攝影的體驗。然而,如此輕易、即時產出的攝影作品,能夠被評價為所謂的「智慧精神創作」(intellectual creation),而蘊含著與《伯恩公約》所欲保障的「文學及藝術作品」相同程度的原創性嗎?攝影作品是個人智慧創作成果(perso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嗎?在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一書中,Sam Ricketson 和 Jane Ginsburg 指出,前述因布朗尼相機而衍生的諸多疑問,使得如何避免將平庸且毫無特色的攝影作品(purely banal kinds of photograph)──例如:使用隨拍即得相機所拍攝的人物或活動相片(instantaneous camera pictures of people and events)──也納入著作權保障範圍內,成為諸多伯恩公約會員國於1928年羅馬會議討論時的關切重點;此外,為了區別何種攝影作品過於平庸而不應受著作權保障、何種攝影作品具備與文學及藝術作品相當的價值,於當時會員國的法院裁判中,也有形成必須是藉由光影呈現、視角選擇等而彰顯拍攝者個人創意(personal creativity)的攝影作品,始屬所謂的「智慧精神創作」(intellectual creation)而得享有著作權保護的見解。攝影著作的定義與相關權利的保障,也逐漸開始有了明確的規範。
隨著攝影技術的發展與演進,沙龍攝影、新聞攝影等各類攝影的應用不斷浮上檯面,而在 1948 年的布魯塞爾會議,攝影著作終於被明文列舉為著作種類之一,受到法律上的保護。於現行《伯恩公約》條文中,「攝影著作及其他藉由與攝影技術類似之程序表達之著作」屬於「文學及藝術著作」的範疇,而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各款所例示之著作種類,便是以《伯恩公約》為參考依據訂定而成。此外,我國現行法律規範的攝影著作是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而攝影中的原創表現則包含「對被攝對象、構圖、角度、曝光等選擇、調整及配置,以及對拍攝主題的設定」。依此敘述,證件照、太空望遠鏡照等純機械性操縱而獲得的相片,便不屬於所謂的「攝影著作」。
AI 時代下人與非人的著作權之爭
猴子的攪局
2011 年又有一起著作權爭奪戰引發熱議,然而與前文提及的英、美兩案不同,這次居然是人類與獼猴的對抗。英籍攝影師 David J. Slater 在某次赴印尼旅遊時跟隨一群猴子,觀察並拍攝牠們的行為。他發現猴子對他的相機設備十分感興趣,因此他決定將相機架在腳架上並從猴群中退開,讓猴子們自由把玩他的相機。學習力強的獼猴們竟開始模仿起人類的某些拍照行為,對著鏡頭微笑、露齒、扮鬼臉,而後也主動按下快門,一張「猴子的自拍照」於是迅速在網路上竄紅。
這張照片不久後落入了維基百科的網頁,而維基百科聲稱他們只發布法律上屬公共領域的照片,使 Slater 認為其著作權遭受威脅。Slater 主張,相機是他的財產,他也處理了圖像的後製,理當擁有相片的著作權。然而,美國動保團體 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PETA)卻向 Slater 提出侵權訴訟,認為相機的技術操作者是獼猴,且獼猴與人類都是靈長類動物,智力相近,獼猴具備攝影的意識,因此獼猴才應享有該張自拍照著作權。這起訴訟最後被法院駁回,因為「人」才是法律的權利主體,動物並不享有著作權的保障。最後 Slater 未繼續上訴,該張照片於是成為公有文化遺產的一份子。
後續有學者回顧猴子自拍案這起風波,並基於 Slater 就拍攝過程的回顧自述、網際網路評論及相關報導所提供的資訊,針對因動物、天候變化、意外等意外因素介入而促成的創作成果,以該起風波為例,提出以下三種假設情境,說明(人類)創作者就創作過程的主導、控制須達到如何程度,始足以被評價為該名創作者的智慧創作成果(intellectual creation):
- Slater 意外將相機掉落於獼猴保育區,並無意間獲得猴子自拍照
- Slater 刻意將相機放在獼猴聚集地,測試獼猴是否能主動操作相機
- Slater 為了引發獼猴對相機的好奇,將相機綁在一串香蕉下面,試圖誘導猴子自拍
第一種情況下,Slater 沒有任何創作意識,更缺乏就最終自拍照片形成過程的主導控制行為,顯然非此相片之著作人,也不應享有著作權的保障;後兩種假設中,Slater 有意為之的佈局具有其實驗性目的,創作動機與個人創意似乎較合乎法律規範的著作要件。由此可知,「個人創意的有無」與個人就創作過程具備相當之主導與控制,往往是一張相片、一幅乍看具有創意的成品,能否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判準;換言之,一張相片唯有創作者精神與思想的投注,才能被賦予著作權的保護。
生成式人工智慧的來訪
2022 年 Midjourney(生成式 AI 製圖工具)問世,縮減了人與藝術創作的距離,堪稱是藝術與設計領域的一大革命。隔年,漫畫《黎明的札莉雅》(Zarya of the Dawn)的作者 Kristina Kashtanova 向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 )申請註冊,最終卻被著作權局部分駁回,理由是《黎明的札莉雅》中的所有圖像皆是由 Midjourney 生成,並非人類創作的產物。儘管 Kashtanova 主張,他有對那些 AI 工具生成的圖像進行修圖後製,然修改程度極其微小,僅止於嘴唇厚度或顏色等的調整,因此美國著作權局依然撤銷了 AI 圖像部分的著作權登記,僅針對具有創作性的文字敘述與圖片編排,予以登記。
回顧上述事件,我們應如何理解、定義人工智慧時代下的「攝影著作」呢?黃絜老師認為,日語就「相片」(攝影的產出成果之一)的翻譯漢字,即「写真 / 寫真」,提供了歷久彌新的指引:在日文的語境下,「写真 / 寫真」是指「對實際存在事物的再現(真を写したもの)」;申言之,攝影應是就實際存在事物的拍攝,攝影作品則是拍攝實際存在事物而生的成果。承此,一張全然由 AI 所生成的影像,既然不是就實際存在事物的拍攝、再現,而僅是 AI「無中生有」的產物,自然不符前述攝影著作的條件。美國著作權局也表示,著作權只保障人類的創作成果,且創作者必須在作品中體現其充分且創意性的主導整體創作過程落實。講者最後也提醒我們,創作者應當有意識地保留自己的創作過程,以備日後不時之需,即便是未成熟的草稿也應盡量留下,因為那些紀錄足以作為創作脈絡的證明。
結語
請不要以擬人化的方式來想像人工智慧。
黃絜老師補充,現今的人工智慧僅具備「類似人類智慧行為」的能力,但即使如此,還是無法成為人並取代人,也無法完整再現人類的智慧與思想。主持人阿定(曹良賓)也提出叩問,AI 的發明是一種高度人本主義的產物,我們借助 AI 來輔助人類的生活,卻藐視了其他與我們共享這個地球的生物;此外,AI 的「智慧」不含有意識(consciousness),它缺乏同情共感、承受苦痛等人類獨有的能力。為什麼人類與生俱來的情感表現,在人工智慧的發展下卻鮮少被討論呢?人類期望 AI 能「學習並解決問題」,而這是否窄化了智慧的意義呢?
這些疑問提醒我們,技術的提升雖然帶來便利,卻不應忽視人類與其他生物共存的事實,以及人類獨特的情感、道德與意識。而正是這些獨特之處,讓「人類智慧」的深度與廣度,遠超過了任何程式碼所能模擬和取代的範疇。
Q&A
Q:
如果 AI 能夠說明自己的創作,並有機械物品(或人)協助拍攝真實物品或場景,AI 主導創作的過程,可以算是 AI 的著作權嗎?
黃絜:
依現階段發展的人工智慧來看,它在做的其實是文字接龍,「模仿」人說話的邏輯跟規則。因此,像現階段 AI 這樣的「模仿」能否等同於著作權法上的「創作」,依然是非常令人質疑的。或許大家可以思考,為什麼法律上對於人類創作者,除給予著作財產權之保障外,也要捍衛其著作人格權?因為人類創作者除期待藉由創作的成果,以獲得經濟上的回饋(例如:稿酬)以營生,也期待藉由足以彰顯其內在靈魂思想的創作成果,以獲得人格、自我成就等非經濟利益的名聲肯定。而就已知的知識,非人類物種,例如機器人、人工智慧,皆不需要前述經濟權利與人格利益上的回饋與保護。另外,目前科學家們還無法解答,人類在創作時的腦部活躍區與狀態,因此更無從判斷現階段的 AI 是否具有創作能力。
Q:
我們該如何分辨單純機械性的行為與人為創作兩件事?
黃絜:
最極端的例子之一就是證件照。證件照的拍攝具有一套必須依循的準則,例如露眉毛、脫眼鏡等等,而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類攝影便屬於機械性行為,因為攝影師沒有可發揮創意的空間。至於人為創作的定義,已經不再單憑光圈與景深的掌控,而是包含被攝物的選擇、佈景的配置等要素。
Q:
一般對被攝影者/攝影主題,在著作權的權利上是如何定義(以王爾德的肖像照為例)?
黃絜:
王爾德作為相片的被攝主體,其於該起案件中並不享有著作權,但仍享有「肖像權」等人格權保障,而「著作權」依然歸屬 Sarony 所擁有。另外,有個有趣的延伸問題:當時其實有學徒在一旁參與 Sarony 對王爾德的拍攝,那麼 Sarony 與其學徒間會是共同著作人嗎?
這必須從兩人間的互動關係而論:
- 學徒僅聽從 Sarony 指揮,完全遵照 Sarony 的指示。
- 學徒在拍攝過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見,協助 Sarony 的拍攝,且兩人的想法緊密扣合。
若是後者的情況,Sarony 與其學徒很可能被列為共同著作人。因此於創作過程中的「主導性」佔比,也是著作權歸屬判斷的關鍵因素之一。
Q:
最近 Meta 發布說,以後使用者版面上的文章、照片都會被他們拿去做生成式 AI 的訓練,反對的人只能透過類似申訴的管道寫信告知,但依然取決於該國法律怎麼規定。那台灣有相關法規可以提供人們保障嗎?
黃絜:
由於 Meta 有明定使用者協議,我國法律恐怕很難介入。目前大概只能以「拒絕使用其旗下社群軟體」的方式來抵制,向平台施壓,或選用可以讓人 opt out(意指使用者有「不同意」契約內容的權利) 的平台。
Q:
如果是真人用提示詞操作 AI 產生圖片,真人有對提示詞做研究或調整,也針對構圖做提示,那應該被視為人類的精神創作吧?
黃絜:
讓我們先假設一個情境:你在旅遊時遇到一個街頭藝術家,委託他幫你畫你指定的風景,並在其繪製過程中,不時提出其他要求──例如:不要把路旁的垃圾桶畫進去、中途要求街頭藝術家變動繪製風格、增添並未出現於現場的某人或景物等──那麼,這幅畫的著作人是誰呢?顯然是街頭藝術家。類比生成式 AI 的例子,真人不過是輸入了幾條指令,他或許能就指令本身享有語文著作之著作權保障,但就生成之圖像來說,應無法享有圖像著作之著作權。
Q:
《報導者》最近的報導利用 AI 再製,保護不同利益的受訪者,台灣的卓越新聞獎也開始收錄使用 AI 的照片。不論是按下 AI 數位快門(人類對生成式 AI 給予指令),還是實體快門(真實相機的快門),當中的人為操作因素該如何判定呢?
黃絜:
如同前面提到的,如果只是對 AI 提供指令,則所生成圖像無法受著作權保護;倘若作者不僅給予指令,也參與了後製的過程,並融入一定程度以上的個人創意,則最終所生成圖像中,足以表彰作者個性而被評價為其創作之部分,可受著作權保障。
Q:
對於 Getty Image 向 Stability AI 提告,指控他們未經授權,就使用數千萬張照片訓練 Stable Diffusion 的模型。關於 AI 生成圖像、著作權的議題,請問老師看法為何?
黃絜:
這裡牽涉了兩個著作權侵害問題。第一是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接觸」與「實質近似」的判斷及因應方式;第二是「風格」在現行法規底下還不算是「表達」的範疇,但風格的模仿確實影響了原創作者在市場上的利益。後者問題我現在還沒有定論,它是值得持續研討的課題。
Q:
對「攝影」這個概念的理解,會不會因為 AI 或其他技術而拓寬?生成式 AI 無中生有的圖,就真的不能被認為是攝影嗎?好奇攝影界的接受程度到哪邊?
阿定:
我們在 2024 年 1 月曾為了「New Wave 攝影創作獎」做了問卷調查,其中有個問題是「您認為以『生成式 AI 繪圖工具』製作的圖像,可以參加攝影創作獎嗎?」收回的 555 份問卷中,約有六成的人否定,一成五的人肯定,二成五的人則是不確定的。而大部分民眾反對的理由是不公平、攝影與 AI 之間的關係不對等。但兩者之間的關係,與大眾對此事的認知都還在改變當中。
Q:
在您的觀察下 ,AI 的發展是否會使得著作權從公開發表制轉為登記制?
黃絜:
在我國現行制度下,著作權並非採所謂的「公開發表制」,而是在創作完成的當下即享有著作權的保障。美國著作權局的規範也是創作完成即受保護,而「登記」通常只用於預防性的保護,以應對作品在未來被抄襲,或面臨侵權訴訟等各種情況。然而,登記制確實有助於著作權人身分的查明、簡化授權洽談的途徑,而應能強化著作權的保護。
Q:
在討論攝影著作時,「著作權只保障人類創作之作品」也曾受質疑。在 Sarony 一案中,Sarony 所做的自我辯護策略,和《太空歌劇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的設計師 Jason Allen 向美國著作權局所做的陳述幾乎是一樣的(我不只是輸入幾個字詞而已,我還調整場景與比例、主導整體畫風)。但美國著作權局認為從成果來看,無法分辨哪些是人類創作者的功勞,哪些是 AI 的功勞,無法將著作切分開來,只保護人類作者的創作成果,所以無法認定該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為什麼在攝影技術上不會有技術與人類區分的問題,但在 AI 工具上會有此顧慮呢?這是否是一種對 AI 技術擬人化的理解?
黃絜:
在這個案子裡 Allen 並沒有充分還原自己使用人工智慧工具的過程,因而對美國著作權局來說,他的論證尚不足以證明此創作是他的精神創作,所以無法取得《太空歌劇院》的著作權。至於攝影技術上,1880 年那時,應該是《紐約時報》,有提到「機器(即相機、攝影術等)即將取代所有人類畫家」,而在當時許多與相片、攝影相關的著作權訴訟中也會出現「照片是機器所創作」的主張,對照相片與攝影作品獲得著作權保障的發展歷程,我們是透過很多爭議案件的裁判結果與論證過程,漸漸建立什麼樣的相片是人類創作成果、什麼樣的相片不是這些判準。
阿定:
很多人都會把攝影與生成式 AI 歸為同一個屬性的工具。攝影術剛誕生的時候也受到很多誤解,雖然一開始法國政府願意支付專利金給達蓋爾(Louis-Jacques-Mandé Daguerre),並認為攝影術可以為科學、藝術帶來巨大的貢獻,但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攝影只是科學與藝術的奴僕,而經過了多年的奮鬥,攝影才逐漸被世人理解、進入美術館,成為一種被認可的藝術的媒材。而我認為生成式 AI 跟攝影在使用上很大的差異是,前者可以生成一個成果,但你卻參與不了它的創作過程(creative process),在這樣的人機協作關係下,人的參與程度有多少呢?人是具有能動性的嗎,還是被動接受 AI 產出的成品呢?這些都很難一概而論。另外,人類也無從得知 AI 公司的商業動機是什麼,他們對焦的是商業利益,抑或是使用者的利益?作為使用者,有時我會突然驚醒,當我使用 AI,與此同時它也在用我,它在學習我的喜好,這樣的互動關係是很值得思考與懷疑的。
黃絜:
我們當初在彩排的時候講到 1900 年代的布朗尼相機,阿定說攝影其實是一個民主化的產物。繪畫原本只有中產階級,或貴族的後裔才有餘裕去學習,但相機,尤其是布朗尼相機,讓所有人不分貴賤都可以用自己的視角把世界記錄下來。反思人工智慧這樣的工具,它有達成像攝影、打字機、中英文輸入法,這種民主化、普及化的現象嗎?尤其是當我想使用 AI 更好的功能,我還必須付錢升級,以及給予更多有關於個人的資料,這樣的交換條件讓我對 AI 工具的普羅感到非常地質疑。
延伸與補充
參考資料
- Kathy Bowrey, “Copyright, photography & computer works—the fiction of an original expression,”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 18:2, 1995, pp.278-299.
- David Leveille, “The Internet goes ape over a monkey selfie and the copyright battle it sparked,” The World, 2014.8.7.
補充:生成式 AI 大補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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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討論
在人工智慧創作出來的虛擬真實中,我們在數位世界裡要怎麼保持能動性呢?
實驗音樂與數位藝術家 Holly Herndon 及 Mat Dryhurst,在 2024 年美國惠特尼雙年展(Whitney Biennial)「優於真實之物」(Even Better Than the Real Thing)中展出的一系列 AI 生成圖像,便用他的創作提出了一種有趣的可能性。作為一個知名的實驗音樂人,Holly Herndon 在網路上擁有高曝光率,在生成式 AI 的世界裡,她的形象難以避免地被大量數據塑造。為了挑戰這種被動的形象塑造,她與 Mat Dryhurst 合作開發了AI模型「xhairymutantx」,不論使用者輸入任何字詞都會生成各種奇幻的「變異版 Herndon」形象,將她的金髮、辮子等特徵與各種物件和知名人物結合,創造出幽默甚至詭譎的視覺效果。
這些生成的圖像會被標註為 Herndon,儲存在惠特尼雙年展的資料庫裡,並由於雙年展的權威性,成為訓練其他 AI 模型的重要資料,間接改寫「Holly Herndon」在 AI 世界裡的意義。透過「竄改」生成式 AI 的訓練資料,Herndon 試圖奪回對自身形象的詮釋權,同時探索和 AI 合作創作的可能性,是一次非常有趣的互動嘗試。有興趣的話,不妨也來試試看這個生成式 AI 模型,一起參與這個改造實驗。
新聞可不可以用 AI 生成圖?AI 時代下,新聞倫理的界線如何重新劃定?
近期,獨立媒體《上下游》發布的調查報導《中國牡蠣如何變成馬祖生蠔?還原走私牡蠣產業》使用了 AI 生成圖幫助「還原現場」,引發了關於新聞真實性和倫理的熱議。事實上,包括例如中央社、《報導者》等大型新聞媒體,都已經制定了自己的 AI 使用規範。台灣事實查核中心(TFC)也以這次的事件為契機,發布了 AI 新聞倫理準則供媒體機構參考,強調以「避免讀者混淆真偽」為首要準則,也呼籲建置「AI 浮水印」機制。針對此次事件, TFC 也邀請了《上下游》創辦人和總編輯、新聞系教授李怡志及數位攝影工作者,錄製了一集 podcast,透過不同領域的專業視角,深入剖析新聞相片的本質和當代新聞倫理。我們究竟在「詠唱」什麼?人與 AI 的關係、想像
紐約時報記者 Ezra Klein,邀請了賓州大學專精於 AI 研究的教授 Ethan Mollic 錄製了一集 podcast,提出了深刻且具有洞察力的實用指南。這集訪談裡回應了許多精準的問題:除了把 ChatGPT 當成一種搜尋引擎,我們該如何練習,並真正的將 AI 融入日常與工作裡?當 AI 不是人,也不是純粹的「工具」時,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和 AI 之間的互動?我們對 AI 的敘述和描繪,什麼時候掉入了「擬人化」的陷阱?這場對談裡引用各式各樣現正進行的 AI 訓練案例,解析了我們在使用模型時感受到的「性格」從何而來,並給出了練習「詠唱」前的建議姿勢,為我們使用 AI 的方式提供靈感。
由荷蘭多個科學家及學術工作者合作,透過分析林布蘭畫作裡的光線、佈局、甚至顏料的質地而誕生的畫作。「下一個林布蘭」官網亦有釋出產出過程的分析影片。
有關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針對著作權的基本概念,也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
例如:僅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例示之語文著作,始享有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開口述權;而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公開展示權,則為尚未發行之美術著作與攝影著作才享有的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也有規範「合理使用」的範疇,例如為了學校授課或是非營利目的重製、公開播放或傳輸等,可在不用得到著作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但大多時候仍要看實際案例的情形,並視經濟與著作權侵害程度,而須負一定程度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此案件的相關文件可參考:Nottage v. Jackson, [1883] 11 Q.B.D. 627 (Eng.)。亦可參考專書:Jane C. Ginsburg, Burrow-Giles v. Sarony (US 1884):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Photographs, and Concepts of Authorship in an Age of Machines, Twelve Tables Press, 2020, pp. 31-45.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mpany v. Sarony, 111 U.S. 53 (1884), Justia U.S Supreme Court.
早期底片都是在玻璃上塗布對光敏感的化學物質形成。然而,喬治・伊士曼(George Eastman)改用了當時新發明的賽璐璐(celluloid)作為底片基底,製作出輕薄、柔軟且可以彎折的乾式底片,讓相機體積縮小。柯達公司當時甚至提供非常貼心的一條龍服務:客戶只要拍照後把相機寄給柯達公司,花費十美元,柯達就會幫忙沖洗並裝上新底片寄回給客戶。
Sam Ricketson & Jane C. Ginsburg,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2, p. 451.
Sam Ricketson & Jane C. Ginsburg,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2, p. 452.
Sam Ricketson & Jane C. Ginsburg,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2, p. 452.
透過比對羅馬會議(1928)和布魯塞爾會議(1948),可看出 1948 年修訂後,才將攝影納入範疇。
猴子自拍照事件經過,可參考:Andres Guadamuz, “Can the monkey selfie case teach us anything about copyright law?,” WIPO, 2018.2. 以及 Naruto v. Slater, 888 F.3d 418 (9th Cir. 2018)。
關於「写真」,可參考維基百科的說明:「⋯⋯日本語の「写真」という言葉は、中国語の「真を写したもの」からである」。
陳昇瑋、溫怡玲,《人工智慧在台灣:產業轉型的契機與挑戰》(台北: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2019),電子版:第一章 2 之 23。
"It is universally assumed, however, that the copyright monopoly was intended for human authors and that granting copyright to a machine would be an absurdity. The reason relates to the purpose of copyright--and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or that matter--which is to provide incentives to create. Machines do not need these monopoly incentives; they just need electricity." 參閱: Marshall A. Leaffer, Understanding Copyright Law, 7th. ed.,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19.
Mark Rose, Authors in Court: Scenes from the Theater of Copyright, 1st.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84.